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12月5日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屬政策性專項儲金,專項用于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自有住房繳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在既有住宅中增設電梯的;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離休、退休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條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四)項情形的,繳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情形的,繳存人及配偶可以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第七條 繳存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至(十)項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辦理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八條 繳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繳存人最多可以確定其中兩套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當本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個人住房貸款率)連續6個月超過90%(不含),經提請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前款住房公積金提取情形的申請人可調整為僅限于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
第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為非自住住房的(如:商鋪、商住、商務公寓、服務型公寓、度假公寓等);
(二)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建)房的;
(三)對于同一人在12個月內多次(3次或以上)變更婚姻關系購房的;
(四)多人12個月內買賣同一套住房2次或以上的;
(五)以使用虛假或已失效的佐證材料等方式違規騙提套取、騙貸住房公積金,被市公積金中心限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的;
(六)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被依法查封或凍結的;
(七)逾期1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第三章提取時間及額度
第十條 繳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提取的,提取時間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購房合同登記備案之日或不動產權證書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支出的購房款;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動產權證書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或新建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建筑面積與工程造價參考指標的乘積加上購地款之和;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發出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大修費用發票金額或工程預算總金額的60%。
(五)償還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前每滿3期(或以上)可提取一次或根據簽訂還貸(對沖)協議按月自動劃扣提取。每次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的還貸本息金額。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貸款本息的,可在還款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提取,提取額度不超過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的金額;
(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償還貸款本息的,歷次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本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提取額度與貸款利息總額之和;
(七)無自有住房繳存人支付租房租金的,應在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后,自取得無自有房產佐證材料或簽訂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協議)之日起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月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已實際支出的月租金;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按月分次提取,每月提取額度不超過繳存人月繳額的70%且不高于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標準限額,當年提取額度最多按12個月計算;
(八)在既有住宅中增設電梯的,在費用發票或分攤費用票據發出之日起三年內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單獨增設電梯支付的費用或共同增設電梯的分攤費用;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月或年分次提取,提取額度不超過當月或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十)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至(十)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提取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佐證材料。市公積金中心可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渠道獲取信息的,應免予提取申請人提供材料。
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佐證材料:
(一)繳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本人身份佐證材料;提取申請人為房屋產權人或借款人配偶或子女、父母的,提供配偶、子女、父母的關系佐證材料;
(二)委托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同時提供提取申請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證件;
(三)對提取申請人為監護人的,提供監護人的身份佐證材料和監護人佐證材料;
(四)死亡繳存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佐證材料和公證的繼承協議、或公證的遺囑、或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繼承調解協議書。
第十三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身份佐證材料外,提取佐證材料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收據);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及契稅完稅憑證;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竣工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未竣工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土地的不動產權證書;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新的不動產權證書;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工程預算書或大修費用發票;
(六)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相應提供本條(一)至(五)項單列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佐證材料、借款合同與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佐證材料;
(七)無自有住房繳存人租房自住的,提供提取申請人和配偶的無自有房產佐證材料(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租金交納憑證);
(八)在既有住宅中增設電梯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安裝電梯合同、安裝驗收報告、增設電梯費用憑證(單獨安裝的,提供發票或收據;共同安裝的,提供分攤費用佐證材料);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佐證材料及每月領取生活保障金憑證;
(十)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佐證材料 ;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佐證材料及終止勞動關系佐證材料;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佐證材料;
(十三)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或退休證或相關佐證材料;
(十四)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銀行結算賬戶、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不能提供公證遺囑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五萬元以下(不含未結利息)的,提供死亡繳存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關系佐證材料和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第五章提取辦理
第十四條 繳存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同一住房償還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同一自然月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提取申請人按規定向市公積金中心業務窗口提交相關材料,經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核對真實無誤,符合提取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可現場審核的應當場辦結;不能現場審核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提取申請人。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提取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六條繳存人對市公積金中心不予提取的決定有異議的,繳存人可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市公積金中心應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終審意見。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資金應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公積金中心約定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八條 對已經具備信息技術等條件支持離柜辦理的提取業務,市公積金中心可通過網絡、自助終端等多種方式提供自助辦理服務。
第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并采取措施確保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條 因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而補繳的,在職工個人部分或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已補繳的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一條 繳存人以使用虛假或已失效的佐證材料等方式違規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應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其失信記錄,并將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在對失信行為作出處理之日起3年內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金已轉出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全額退回。
對逾期仍不退回資金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限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二條對涉嫌偽造和使用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佐證材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組織、個人,市公積金中心應依法移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資金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具體操作規范或工作指南。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陽金管〔202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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