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陽金管〔2022〕2號)自2022年2月8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該辦法中部分條款和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下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和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重新修訂并出臺了《陽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陽金管〔2025〕4號,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
二、主要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
三、主要內容
《提取管理辦法》分為總則、提取范圍、提取時間及額度、提取佐證材料、提取辦理、監督和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二十六條,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第一章(第一至第四條)為總則,闡述了本辦法制定的宗旨、依據、適用范圍,并明確了陽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我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二)第二章(第五至第九條)闡述了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的相關規定。
(三)第三章(第十條)明確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及額度的相關規定。
(四)第四章(第十一至第十三條)闡述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所需要的身份佐證材料和業務佐證材料等相關規定。
(五)第五章(第十四至第十九條)闡述了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的相關規定。
(六)第六章(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取監督的相關規定,以及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監督和管理。
(七)第七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條)為附則,明確了相關執行機構及施行期限等。
四、主要變化
(一)調整了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明確了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為: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為非自住住房的(如:商鋪、商住、商務公寓、服務型公寓、度假公寓等);2.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建)房的;3.對于同一人在12個月內多次(3次或以上)變更婚姻關系購房的;4.多人12個月內買賣同一套住房2次或以上的;5.以使用虛假或已失效的佐證材料等方式違規騙提套取、騙貸住房公積金,被市公積金中心限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的;6.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被依法查封或凍結的;7.逾期1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二)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還款的管理。將逾期1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情形列入不予提取的范圍,進一步防范公積金貸后管理風險。
(三)調整了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不予提取的規定。將多人12個月內買賣同一套住房2次或以上的列入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四)優化了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時間。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情形的提取時間由一年延長至三年;將“償還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頻率由每滿12個月提取一次”優化為“每滿3個月提取一次”,進一步加大對繳存人購房的支持力度。
(五)調整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繳存人的提取額度,提取額度由原來的“不超過當期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70%”調整為“不超過當月或當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六)明確了無自有住房繳存人支付房屋租金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應在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后,自取得無自有房產佐證材料或簽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協議)之日起申請。
(七)明確了在既有住宅中單獨增設電梯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單獨增設電梯支付的費用。
(八)明確了提取申請人為監護人應提供的身份佐證材料。
(九)優化了部分提取情形的佐證材料: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竣工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未竣工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土地的不動產權證;2.在既有住宅中增設電梯的,明確了增設電梯費用憑證為:“單獨安裝的,提供發票或收據;共同安裝的,提供分攤費用佐證材料”;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佐證材料及終止勞動關系佐證材料;4.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如不能提供公證遺囑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五萬元以下(不含未結利息)的,提供死亡繳存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關系佐證材料和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十)明確了因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而補繳的,在職工個人部分或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已補繳的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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