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格及建立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陽江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華潤燃氣陽江高新有限公司:
為推動管道燃氣價格改革,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5〕5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城鎮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23〕2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市區(江城區、高新區、海陵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格及建立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格
(一)核定配氣價格。配氣價格是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取消我市市區原工業用戶、公服用戶和其他用戶分類,統一合并為非居民用戶。依據成本監審結論,結合管道燃氣企業配氣成本、分類用氣量和用戶用氣特點,合并核定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用戶按年用氣量分檔差別配氣價格。
(二)核定采購成本和基期采購成本。核定陽江華潤燃氣2023-2024年綜合平均購氣成本3.12元/立方米,作為本次市區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確認的氣源價格,以及啟動市區非居民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基期采購成本。
(三)調整銷售價格。銷售價格是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將燃氣銷售給用戶的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結合分檔差別配氣價格,對我市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管道燃氣企業與用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可在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銷售價格。具體價格標準如下表:
陽江市市區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表
(四)執行銜接。
(1)現有用戶實行預購氣量的,本通知印發之日及以前的預購氣按原價格執行,印發之日第二日起購氣按新價格執行。
(2)用戶實行抄表計量收費的,自方案印發之日及以前的用氣按原價格執行,印發之日第二日起用氣按新價格執行(抄表時間跨新舊價格的,管道燃氣企業可按抄表日期天數比例計算)。
二、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一)聯動項目
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與管道燃氣企業氣源采購價格之間的聯動。當氣源采購價格變動達到一定幅度時,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作相應同向調整。管道燃氣企業存在多路氣源的,采購成本進行加權平均處理。
(二)啟動條件及調價幅度
(1)當氣源采購成本上下累計變動幅度超過基期采購成本8%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時,適時啟動非居民銷售價格聯動機制,銷售價格與氣源采購成本同步同向調整。
(2)聯動機制啟動后,將于次月同向等額調整管道燃氣基準銷售價格。如調整變化幅度過大,可以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于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下一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如政策對聯動調整周期等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3)配氣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輸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調整。配氣價格調整時,終端銷售價格相應調整,不受聯動機制限制。
(三)計算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燃氣價格聯動調整:
調整后基準銷售價格=現行基準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額。
價格聯動調整額=(本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上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影響單價及偏差價格。
上述公式的供銷差率原則上不超過4%,具體以成本審核為準。
本期加權平均氣源采購價格成本——指聯動調整擬實施的時間區間相關管道燃氣企業的實際加權平均購氣價格,原則上作為下次聯動調整的基期平均氣源價格。
(四)聯動程序
(1)當上下游聯動機制達到啟動條件時,可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調整,也可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整,并提供氣源綜合采購成本情況,并對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凡經過審核,不符合聯動啟動條件的,不予啟動。
(2)首次啟動聯動機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通知的相關規定核準公布執行。第二次及以后啟動聯動機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氣源價格變動審核結果,適時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并發文公布實施。
(五)建立燃氣氣源采購成本報告制度。為及時掌握管道燃氣氣源采購成本的動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于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局書面報告氣源采購成本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購氣合同、價格確認函、結算單據和發票復印件及進貨數量、進貨發票等實際情況)。
(六)適用范圍。
非居民管道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適用于市區(含江城區、高新區、海陵區)范圍。按省有關市縣聯合管理的精神,其他縣(市、區)可以參照執行本聯動機制,具體基期采購成本及聯動調整幅度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三、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26年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要按規定做好宣傳解釋和明碼標價工作。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在有效期內,我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修訂或廢止。
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15日
抄報:省發展改革委,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發展改革(經
濟投資、經發投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