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25〕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陽江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陽江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下簡稱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和居民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供水形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企業是指依法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承擔城市供水的法人。
第四條 水務部門為城市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行業管理,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督。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照各自職責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五條 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作為城市供水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和繳納水資源稅,不得超許可取水。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戶自建供水設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制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用戶自建供水設施是指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表后由用戶管理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八條 在陽江市區城市建設范圍內,依照陽江市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城市供水系統進行擴充完善的供水管道工程,建設資金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政府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第九條 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設施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投資類別和功能性質,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規范。城市供水工程應當依法依規辦理有關手續,方可組織施工建設。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并邀請相關城市供水企業參加,同時將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測量成果及時報送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投入使用后,移交具備資質的城市供水企業經營管理。驗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范圍內公共供水管道項目建設和主管道改造,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發展實際和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用戶自建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質。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將一切可能造成污染自來水水質的設施與城市供水企業的供水管網連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十五條 嚴禁擅自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建設施工中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及時向城市供水企業報告,并及時組織修復,修復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發現漏損或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和改造,減少漏損并確保管網漏損率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五章 二次供水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的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所需投資納入工程項目成本。
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服務范圍且具備安表到戶條件的居民住宅由建設單位自行配置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加壓,保證安表到戶,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水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不具備安表到戶條件的原有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服務范圍的居民住宅,可以統一安裝總水表或按供水用水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標準和規范。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中運用信息技術,滿足在線監測、遠程管理控制等管理需求,體現“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設計內容。
建設單位投資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咨詢項目所在區域供水管網水質、水壓、水量等情況,合理確定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為建設單位開展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提供技術指導,施工圖審查機構結合城市供水企業的指導意見開展施工圖審查。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鼓勵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所用設備、材料等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衛生、計量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要求,并且符合衛生防疫以及生活飲用水標準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設備、配件和管材。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后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居民住宅小區,由建設單位投資,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自愿原則,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本辦法施行后已建成二次供水設施的居民住宅小區,按照自愿原則,其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合規的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不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的,由建設單位、產權人或其他負有出資責任單位、個人出資,按照國家相關的規范和標準進行改造,鼓勵委托城市供水企業進行改造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城市供水企業參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使用。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備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應當與受委托管理方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有關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管理事項。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未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其委托管理方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政府定價直接向終端用戶收取水費,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及后續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第二十六條 用戶二次供水的水質受污染時,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確需停止供水的,依法依規進行停水。
水質受污染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維護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及時進行清洗、消毒,經檢測合格后,方能恢復供水。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其依法委托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六章 城市供水經營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檢測標準及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保證其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并按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供水水質監測。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條 符合城市規劃及用水地點具備供水條件的,城市供水企業不得拒絕或停止供水,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有規定停止供水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安裝作為計算用水量的水表稱為注冊水表,注冊水表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注冊水表的管理權屬城市供水企業,用戶禁止損壞和私自拆遷,如確需拆遷要與城市供水企業進行協調。注冊水表用戶人為損壞的由用戶負責相關費用,自然損壞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自費拆換。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注冊水表,檢查不合格的應拆換,相關費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
第三十二條 注冊水表前段供水管道屬公共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或其依法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維修管理;注冊水表后段供水管道屬用戶自建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維修管理。公共供水工程的維修管理及管網更新費用不得向用戶分攤或變相收費。未經辦理報裝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安裝和接駁城市供水管道用水。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采用水表計量收費,以立方米為計量單位。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錄用戶水表讀數,計算用戶的實際用水量。因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抄不到正確行度時,可按照供水用水合同有關約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水價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具有工業生產、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性質用戶用水,不得以居民生活用水的名義申請報裝,應當申報定額用水。用戶需要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及時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改變用水性質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第三十六條 用戶更改戶名或暫停、終止、恢復用水等事項,應當及時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用戶認為注冊水表不準確,可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驗表或自愿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根據水表檢驗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用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由城市供水企業催告,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的,城市供水企業在通知用戶后,可按供水用水合同的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供水用水合同的約定繳納了足額水費及違約金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經發現存在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用戶對繳納水費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繳納水費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異議,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進行核實并將結果告知用戶,異議期間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5〕1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