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25〕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業經八屆市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調動我市市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法治陽江,平安陽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制度是指在市級財政保障下,由市司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對市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級調委會)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或雖然調解不成,但已為化解矛盾糾紛付出勞動的調解工作,按照調解難易程度、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相關標準,給予市級人民調解員適當工作成本補貼的激勵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的市級調委會調解的各類矛盾糾紛案件。
第四條 糾紛調解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補貼:
(一)行政調解案件。
(二)司法調解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四)其他不屬于人民調解受理范圍的案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法成立的市級調解委員會登記在冊的人民調解員。在職在編的國家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員以及其他按規定禁止兼職取酬的財政供養人員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不得領取相關補貼。
第六條 案件類別按照調解案件難易程度、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簡易類案件。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實際賠付金額在2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5人以下的民事、經濟類矛盾糾紛案件。
(二)普通類案件。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實際賠付金額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牽涉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民事、經濟類矛盾糾紛案件。
(三)疑難復雜類案件。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實際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上,或牽涉人數在10人以上的民事、經濟類矛盾糾紛案件。
第七條 市級人民調解員成功調解糾紛后,由所在的市級調委會申領“以案定補”補貼。按照“一案一補”的原則申領,補貼標準如下:簡易類案件每宗補貼200元,普通類案件每宗補貼800元,疑難復雜類案件每宗補貼1500元。
調解不成功的案件。普通類案件、疑難復雜類案件經3次以上調解不成功的,有市級調委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證明市級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每宗案件補貼200元;其余未能提供相關材料且調解不成功的案件,不予補貼。
第八條 市級調委會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并納入市級財政預算保障。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由市司法局負責管理,統一核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案定補” 以調解案件的實績為依據,按照“一案一卷”“一案一補”“誰調解,補助誰”的原則予以實施。
第九條 調解案件認定標準如下:
(一)調解成功并達成口頭協議的案件。指經調解成功達成口頭協議并即時履行的案件。調解成功并達成口頭協議的案件應當填寫《矛盾糾紛受理登記表》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矛盾糾紛名稱、當事人姓名、市級人民調解員姓名、調解過程、調解結果、當事人雙方簽名等內容。
(二)調解成功并簽訂調解協議書的案件。調解成功、達成協議、確保案結事了,并做到調解程序合法、調解文書規范、檔案材料齊全。調解檔案應當具備如下材料:1. 卷宗(封面);2. 申請書;3. 受理案件登記表;4. 調解通知書;5. 當事人身份佐證材料;6. 當事人須知;7. 調查筆錄或相關證據;8. 調解記錄;9. 調解協議書;10. 回訪記錄;11. 有關附件。
第十條 “以案定補”評審機構
(一)市司法局成立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市評審小組),市評審小組由市司法局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科室的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
市評審小組工作職責:
1. 負責對市級調委會上報請求兌現補貼的人民調解案件進行最終審定;
2. 核定補貼類別和補貼標準;
3. 及時發放“以案定補”補貼。
(二)各市級調委會負責本調委會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的初審工作。
具體工作職責:
1. 對本調委會調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初審,確保調解案件內容真實、程序合法、調解參加人真實;
2. 確定“以案定補”補貼類別和補貼金額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上報。
第十一條 “以案定補”補貼發放審批流程
(一)“以案定補”補貼每年分上、下半年兩期發放。上半年申領補貼的調解案件辦結期限為上年度11月16日至本年度6月15日,下半年申領補貼的調解案件辦結期限為本年度6月16日至本年度11月15日。
(二)市級調委會每半年對本調委會調解的案件進行初審,確定類別和補貼金額,填寫《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申請表》上報市評審小組辦公室。
申報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申請表;
2. 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申請匯總表;
3. 矛盾糾紛受理登記表、調解協議書或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
4. 其他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市評審小組辦公室收到各市級調委會報送材料后,及時組織市評審小組成員進行檢查、抽查及召開市評審小組會議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案件,在各市級調委會公示7天,期滿后如無異議,或異議經市評審小組復核不成立,按最終核定補貼金額向市級財政申請發放補貼。市司法局收到市級財政發放的補貼后可直接撥付至相應的市級人民調解員的個人銀行賬號或撥至市級調委會銀行賬號,市級調委會應及時向相應的市級人民調解員發放,完善相關財務手續,并將市級人民調解員補貼簽領表報送市評審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監督責任
(一)市評審小組對“以案定補”經費實行嚴格審核把關,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經費流失,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市司法局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市級調委會的工作開展情況和對給予補貼的調解案件的當事人進行回訪或者查訪。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責令追回所發放補貼經費,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內補貼,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 侵占、挪用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補貼經費的;
2. 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
3. 違法調解或違反調解紀律的;
4.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無實際賠付金額但確屬重大的調解案件,其補貼標準由市評審小組視案件的復雜程度、涉案人員數量、調解的難易程度及社會影響程度研究后確定,但不得超過成功調解疑難復雜類案件的最高補貼標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市級人民調解員“以案定補”管理辦法〉的通知》(陽府〔2020〕57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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