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陽江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個別條款有關待遇的通知(陽府函〔2017〕127號)
時間: 2017-03-20 09:44:00
來源: 市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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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第十一條的規定,現將《陽江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陽府〔2015〕45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具體內容調整為:“女職工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到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其他規定不變。新調整個別條款有關待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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