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收回) 土地補償安置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擬征收陽春市陂面鎮同樂村新北經濟合作社、同樂村新南經濟合作社、同樂經濟聯合社的集體土地2.7206公頃,擬收回陂面鎮國有土地 1.0036公頃,共擬征收(收回)土地3.7242公頃。陽春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4月10日就擬征收土地發布土地征收(收回)預公告,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征收(收回)土地目的:陽春市2023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擬征收(收回)土地范圍、現狀及面積:擬征收陽春市陂面鎮同樂村新北經濟合作社、同樂村新南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 0.8766公頃(耕地0.0092公頃、林地0.8674公頃),陂面鎮同樂村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1.8440公頃(耕地0.2065公頃、園地0.6296 公頃、林地0.8048公頃、建設用地0.2031公頃),共擬征收集體土地2.7206公頃,擬收回陂面鎮國有土地1.0036公頃,共擬征收(收回)土地3.7242公頃。
三 、土地補償方式及標準:按《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陽府告〔2021〕9號)標準執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陽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春府辦〔2013〕81號)標準執行。
四 、安置對象、方式及社保保障:
(一)安置對象為陽春市陂面鎮同樂村新北經濟合作社、同樂村新南經濟合作社、同樂經濟聯合社。
(二)根據《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春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春府〔2022〕5號) 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采用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15%折算成貨幣補償,不再實地留地。
(三)擬采用發放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
(四)擬采用按市人社局《關于陽春市2023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進行安置。
五、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地點和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陽春市陂面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公告期限為30 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在公告期間向陽春市陂面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
特此公告。
陽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