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陽府告〔2015〕20號)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以粵國土資(建)字〔2015〕702號文批準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區崗列街道崗列、那格、四圍村,城西街道第一埒村,城北街道金郊、馬曹、南排村屬下有關經聯社和經合社的集體土地,合計49.3959公頃,作為陽江市江城區城鎮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現將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陽江市江城區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江城區崗列街道崗列村、那格村、四圍村(土名:東邊垌)地段,城西街道第一埒村(土名:上海垌)地段,城北街道金郊村(土名:錢山、大襠、大二嶺腳、里頭坑)、馬曹村、南排村(土名:康泰路邊)地段的集體土地(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三、被征地單位及面積:江城區崗列街道崗列、那格、四圍村,城西街道第一埒村,城北街道金郊、馬曹、南排村屬下有關經聯社和經合社的集體土地49.3959公頃。
四、被征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按《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執行。其中,耕地58.5萬元/公頃、園地45萬元/公頃、林地20.6萬元/公頃、養殖水面60.75萬元/公頃、其他農用地58.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58.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18萬元/公頃。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按《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市轄區征收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規定〉的通知》(陽府〔2012〕118號)執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發放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
六、請被征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天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陽江市江城區崗列街道崗列村委會、那格村委會、四圍村委會,城西街道第一埒村委會,城北街道金郊村委會、馬曹村委會、南排村委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不按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列入補償范圍,請互相轉告。
征地公告發布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
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七、對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公告期限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
就粵國土資(建)字〔2015〕702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