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衛生計生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公示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部門權力陽光運行,根據《陽江市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關于公布市政府部門行政管理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陽職轉發〔2018〕2號)要求,現將我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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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單位 |
行政職權名稱 |
職權類別 |
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 |
中介服務事項設立依據 |
法定中介機構資質要求 |
服務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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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衛生計生局 |
放射診療許可 |
行政許可 |
放射診療設備性能檢測報告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第三條。 |
雙方協商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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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衛生計生局 |
放射診療許可 |
行政許可 |
放射診療場所防護檢測報告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6號)第三條。 |
雙方協商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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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衛生計生局 |
放射診療許可 |
行政許可 |
個人劑量監測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7號)第三條。 |
雙方協商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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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衛生計生局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2.《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機構技術能力考核的管理辦法》(粵衛規〔20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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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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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衛生計生局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2.《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機構技術能力考核的管理辦法》(粵衛規〔20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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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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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衛生計生局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供水單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檢驗報告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1號)第十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2.《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機構技術能力考核的管理辦法》(粵衛規〔20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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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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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衛生計生局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單位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 2.《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63號)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附件1《省級涉水產品申報材料要求》第四條。 3.《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2016年)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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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2.《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機構技術能力考核的管理辦法》(粵衛規〔20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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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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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衛生計生局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驗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衛監督發〔2009〕110號)第五條、附件1。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7年修正)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2.《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機構技術能力考核的管理辦法》(粵衛規〔20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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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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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以上均為由申請人自行編制或委托符合法定資質要求的有關機構編制的中介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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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衛生計生局
2018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