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應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四季度典型執法案例
案 例 一
基本案情: 10月19日,我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監督科執法人員依法到某加油站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加油站存在以下問題: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設備(液位監控儀報警輸出設置內置聲音報警為關閉狀態、防爆聲光報警為關閉狀態、卸油閥控制器為關閉狀態、潛油泵控制器為關閉狀態)。 處理結果: 該加油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的規定,我局出具了相關執法文書,并進行立案調查。已依法對該加油站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 例 二 基本案情: 11月27日,我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監督科執法人員依法到某商店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商店存在以下問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過期(有效期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8日)繼續經營煙花爆竹。 處理結果: 該商店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的規定,我局出具了相關執法文書,并進行立案調查。已依法對該商店處2萬元罰款并沒收非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案 例 三 基本案情: 11月29日,我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執法監督科執法人員依法到某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問題:1.該企業存在超許可范圍經營煙花爆竹(配送給某煙花爆竹專營店的銀興煙花小金魚為玩具類摩擦型產品,僅限出口);2.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主要負責人鄭某未組織實施本單位配送服務管理制度)。 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的規定;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九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我局出具了相關執法文書,并進行立案調查。已依法對該企業處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鄭某處3.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