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慈善會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陽江市慈善會的財務管理,保障善款的籌集、安全和效益,促進慈善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廣東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規(guī)定》、《陽江市慈善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慈善資金屬于社會資金,是國家發(fā)展社會福利事業(yè)、公益事業(yè)資金的補充,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慈善會配備專職的會計、出納人員,設立單獨的銀行賬戶,對善款統(tǒng)一管理,專賬核算。
第四條 慈善資金來源包括社會捐贈,政府部門的資助,舉辦慈善事業(yè)的收入,單位會員交納的會費,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社會善款主要用于按本會章程規(guī)定的各項慈善活動和事業(yè)支出,主要包括興辦或資助各類慈善事業(yè)和公益事業(yè),開展社會救助,幫助社會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開展國內外慈善交流活動的費用。
第六條 慈善會業(yè)務管理費來源主要是慈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單位、個人的專項贊助。
為保障慈善會工作的正常運轉,本會業(yè)務管理費按慈善創(chuàng)始基金總額2%計提,由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當年日常開支的節(jié)余部分可結轉下一年使用。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慈善資金總支出的10%。
第七條 本會業(yè)務管理費主要用于日常的辦公支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固定資產購置、會議費、通訊費、宣傳費、差旅費以及為慈善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參照事業(yè)單位相應標準執(zhí)行;臨時聘用人員參照主管部門相應標準執(zhí)行。本會兼職人員不得在本會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可給予適當勞務報酬。
第八條 嚴格財務管理,各項開支需按審批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凡領用現款或支票應先由領款人填寫“借款單”,由秘書長審批后,才予以領用。報銷時,應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名,秘書長審核同意,送分管領導和會長審批后,才準予報銷。不同項目支出需按財務審批權限逐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九條 業(yè)務管理費使用審批權限:正常的行政業(yè)務開支,1000元以下由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由會長審批。
慈善資金使用審批權限:用于社會臨時緊急救濟資金,1萬元以下由分管局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下由會長審批;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審批;用于慈善設施建設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yè)的資金,20萬元以上需由用款單位提出項目用款報告,并由理事會立項,常務理事會集體研究同意后,方能撥款。
第十條 每年用于從事本會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收入的70%,專項捐贈資金可按6—8%計提作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一條 為保證創(chuàng)始基金的增值,本會可視持有資金情況,按照低風險、高回報的原則,辦理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家發(fā)行的各種債券。
第十二條 所有的捐贈、贊助等資金收入必須納入財務統(tǒng)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贈票據,凡不按規(guī)定使用票據收取款項,均不納入本會慈善款范疇;實物捐贈做好賬冊登記,辦理捐贈手續(xù)。
第十三條 慈善會財務人員每季度要向秘書長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每半年向會長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年終要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慈善會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財會人員對違反財經紀律及制度的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實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陽江市慈善會常務理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