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供養
1、農村五保對象的享受條件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老年、殘疾或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已滿16周歲但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的未成年人,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評定程序
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⑴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辦人填寫一式三份《農村五保供養申請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辦理的,應當簽署代辦人姓名。
⑵村民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和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和申請人所在自然村的顯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間,村民有異議并提供證據的,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村民未提出重大異議或者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通過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審核。
⑶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農村五保供養申請材料和村民委員會評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⑷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批準納入五保供養的對象按當地制定的供養標準實行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憑《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或者不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按程序撤消其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并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規定撤消要由村民委員會或敬老院等服務機構,將已不符合條件或者已死亡的五保對象及時上報鎮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核準審批。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