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1、城鄉低保救助對象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具有本市轄區常住戶口或外地人口與本市常住人口形成家庭成員(配偶及子女)關系,共同生活在本市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不包括農村五保對象。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
⑴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
⑵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⑶在職和下(待)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⑷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不包括農村五保對象)。
符合上述條件的四類人員,均可申請低保救助。
2、城鄉低保保障金的申請、審核和審批
[申請] 提出低保申請的家庭,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上家庭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的復印件,并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 ⑴初審。居(村)委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且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居(村)委會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進行審核。⑵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自收到申請者材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后,上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者材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作出審批。對批準納入低保救濟的,核定救濟金額,并通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做好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低保救濟金的發放工作;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中央、省、市屬企業生活困難職工申請低保救濟的,還需由企業調查核實并簽署意見后報當地總工會審核匯總,由總工會統一報送當地民政部門審批。
居(村)委會或企業單位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居(村)民對張榜公布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審核。
3、低保救助金的發放
對批準納入低保救濟的家庭,實行差額補助。低保救濟金的領取日期是自作出批準之日的當月起計算,按月(季)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期限除‘三無’人員為一年,其他人員為半年,領取期限期滿,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如不重新申請,視為脫貧,取消其保障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