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期在施工場地建設臨時導流溝,導流溝上設置沉砂池,施工場地清洗廢水經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過程及場地灑水,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排入廠區內生活污水處理站集中處理后排放。 施工期設置施工圍擋、定時灑水抑塵、加強對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的維護和管理,降低施工廢氣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施工場界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規定施工場界環境噪聲限值;施工人員生活垃圾定點收集并由環衛部門定時清運,建筑垃圾按市政部門要求進行定點棄置。 2、運營期鋼包澆鑄含塵廢氣經集氣罩捕集后,依托現有的“低壓長袋脈沖除塵器”處理后由45m高排氣筒DA050排放;中間罐傾翻含塵廢氣經移動除塵罩捕集后,依托現有的“低壓長袋脈沖除塵器”處理后由30m高排氣筒DA054排放。加熱爐使用低氮燃燒技術,采用高爐煤氣作燃料。加熱爐燃高爐煤氣產生的煙氣經過排煙風機送到脫硫設備,煙氣經過鈉基脫硫、布袋除塵處理后由50m高排氣筒DA058排放;加熱爐空排產生的煙氣經過鈉基脫硫、布袋除塵處理后由50m高排氣筒DA059排放。 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廢氣主要為顆粒物、SO2、NOx。澆注及中間罐傾翻廢氣排放參照執行《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2012)表3限值及其修改單要求、《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2012)表3限值及其修改單要求;軋鋼加熱爐廢氣參照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2012)表3限值及其修改單要求,日常管理參照《關于推進實施鋼鐵鋼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執行。廠界顆粒物、SO2、NOx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限值。 3、運營期生產廢水生產廢水依托現有廢水處理系統處理達到回用水標準,回用于水質要求不高的輔助生產用水、綠化等用水。 4、運營期選用噪聲低、振動小的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采取隔聲、吸聲/消聲、減震等降噪措施,場界四周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 5、運營期間產生的一般工業固廢,如切頭、切尾邊角料、廢品、氧化鐵皮以及鑄余渣在經收集后作為煉鋼原料回用于生產流程;廢耐火材料、廢包裝物經收集后交由相關資質單位拉運處理;危險廢物收集后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交由有資質單位回收處理。 6、運營期須嚴格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時,應及時采取適宜的應急措施,將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限度。 7、項目嚴格按照竣工驗收的內容對工程項目進行環保“三同時”驗收,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環境監督和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加強人員培訓,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定期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對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進行監測,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8、加強與周圍群眾及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發現問題,有問題須立即整改,以減少對外界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