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運期合金熔化爐廢氣經現有2套“高效布袋除塵器”處理達標后,通過現有2座45m高排氣筒(P15、DA010)排放。其中,顆粒物排放執行《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4-2012)表3特別排放限值,鉻及其化合物排放參照執行《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6-2012)表6特別排放限值(以實測值對標),鎳及其化合物排放參照執行《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7-2010)》及其修改單的特別排放限值(以實測值對標)。 新增的連鑄機廢氣的污染物經現有“高效布袋除塵器”處理達標后,通過現有37m高排氣筒(P16)排放。其中,顆粒物排放執行《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4-2012)表3特別排放限值;SO2、NOx排放參照執行《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2012)表3特別排放限值,并滿足《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中超低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技改項目的廢耐火材料堆存依托現有固渣車間,裝卸過程產生的粉塵廢氣經現有“高效布袋除塵器”處理達到《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4-2012)表3特別排放限值后,通過現有30m高排氣筒(P22)排放。 煉鋼、連鑄生產以及煉鋼原輔料裝卸、儲存過程采取封閉(密閉)措施,連鑄火焰切割、鋼包烘烤、連鑄中間包烘烤以清潔能源天然氣、凈化后的煤氣為燃料,同時加強無組織排放源的控制和管理,最大限度減少無組織廢氣排放。通過上述措施,保障廠界處顆粒物、SO2、鎳及其化合物的無組織監控濃度滿足《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7-2010)》表6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煉鋼廠外顆粒物的無組織監控濃度達到《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2012)表4濃度限值要求。 (二)封閉料場、倉庫內;其中煉鋼水淬渣外委作為建材利用,氧化鐵皮作為燒結營運期,廠區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的產、排情況保持不變;生產廢水主要為設備間接冷卻排污水(包括軟水密閉循環水系統、鎳鐵廠凈環水系統、煉鋼二廠凈環水系統),按照“梯級利用”的原則進行重復利用,不外排。 (三)營運期應對噪聲源采取適當降噪、隔聲、減振等治理措施,廠界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 (四)營運期生活垃圾放置于垃圾桶,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類收集,暫存于原料利用,廢耐火材料中可回收的由廠家回收、不可回收的交水泥廠綜合利用,廢不銹鋼作為煉鋼原料送電弧爐熔化利用,廢噸袋交物資回收公司回收。在危險廢物中,煉鋼除塵灰儲存于煉鋼除塵灰筒倉,作為燒結原料利用;廢濾袋儲存于現有危廢倉庫內,送還原爐焚燒處置;廢礦物油、廢油脂(廢潤滑脂)、廢油(油脂)桶、廢抹布和廢手套等危險廢物統一收集后暫存于現有危廢倉庫內,定期委托危廢資質單位處置。 (五)營運期應嚴格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時,應及時采取適宜的應急措施,將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