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期施工單位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和工藝,同時加強保養和維護,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和規劃施工場地等措施,項目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GB12323-2011)標準。 2、施工期施工單位應對施工廢水進行妥善處理,施工廢水統一收集,經沉淀處理后循環使用不外排。 3、施工單位應文明施工,加強施工期的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控工作,對通過采取灑水降塵、綠網覆蓋、選用密閉性好的車輛,防止沿途撒落、在尾礦庫出入口設置洗車坪等措施降低揚塵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施工期廢氣污染物排放要嚴格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時段二級標準要求。 4、施工期固體廢物主要為工程棄渣,主要來源于工程過程中產生的少量棄土,可用于回填、道路等。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固體廢物均可得到有效處理處置,措施可行。 5、建設單位在采取基礎開挖工作安排在降雨量少的季節進行、封閉施工、施工場地四周開挖防洪溝、棄土渣土及時清運等措施后,該工程的水土流失程度可降至最低。 6、項目干尾砂開挖、卸料的作業面通過霧炮機控制粉塵;尾砂清運時采用灑水濕潤尾砂的方法控制粉塵;庫區運輸線路定期派專人進行路面清掃灑水以減少揚塵;運輸車輛采用密閉運輸,保證裝料高度不超過車廂邊沿,并在裝卸完畢后加蓋蓬布,避免運輸過程中產生大的揚塵;庫區道路進出口設置洗車槽及地磅。通過采取以上措施后,處理后的顆粒物可以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7、本項目運營期內無新增生產廢水排放,車輛清洗產生的清洗廢水經沉淀后循環使用,不外排,降塵用水全部蒸發,項目范圍內無生活污水產生。本項目尾砂回采過程中產生的尾礦庫淋溶廢水和尾礦脫水廢水依托現有廢水處理設施(“二級物化沉淀法”處理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水質總鉈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989-2017)》第二時段標準,其余指標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7-2010)及其2013年修改單中較嚴者以及出水設計水質要求后,通過現有排放口排入無名小渠,最終排入罌煲河。 8、項目運營期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基礎減振等措施后,四周廠界噪聲預測值能夠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晝間限值要求(≤60dB(A)),不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明顯不良影響。 9、營運期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洗車廢水沉淀產生的沉渣、構筑物拆除產生的渣土、廢水處理站污泥等。生活垃圾統一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處理;沉渣外售綜合利用;廢水處理站污泥進行危廢鑒定,若鑒定屬于危險廢物,則交由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理,若鑒定不屬于危險廢物,將污泥干化后回填于尾礦庫劃定的專門區域;構筑物拆除產生的渣土置堆存后用于庫區場地平整。 10、營運期應嚴格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根據施工方案設計,并進行安全評價;加強管理;嚴格按照設計回采;雨季特別是下大雨時,應停止尾砂回采,做好回采庫區雨水疏排以及回采區外圍雨水截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