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營期間,項目垃圾焚燒廠產生的焚燒爐廢氣采用“SNCR爐內脫硝+半干法脫酸+干法噴射+活性炭噴射+袋式除塵”組合式工藝進行處理,共設置2套煙氣處理系統,對應2條焚燒線,煙氣經處理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限值后,通過一根高137m的煙囪排放,并設置在線監測系統。 垃圾池、卸料大廳、滲濾液處理站、廚余垃圾處理車間、市政污泥處理車間正常情況下臭氣抽至焚燒爐焚燒;在焚燒廠內設置1套活性炭應急除臭系統用于停爐檢修臭氣治理,滿足排放標準后,通過高30m的排氣筒排放;設置1套“兩級化學洗滌+光催化氧化”用于停爐檢修時廚余垃圾處理車間的臭氣治理,尾氣由高25m排氣筒排放;設置1套“堿洗滌+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用于市政污泥處理車間停爐檢修時臭氣治理,尾氣由高20m排氣筒排放。項目外排惡臭污染物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二級新改擴建標準限值限值。 爐渣、建筑垃圾處理(制磚)廠設置1套脈沖式布袋除塵設備,粉塵收集處理達標后通過高20m排氣筒排放;建筑垃圾消納處理場設置1套脈沖式布袋除塵設備,粉塵收集處理達標后通過高20m排氣筒排放。飛灰倉頂部設置1套袋式除塵器,收集后的粉塵返回飛灰倉。各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標準。 (二)營運期間,項目擬設置滲濾液處理系統和工業廢水處理系統等2套廢水處理系統。滲濾液處理系統處理規模為600t/d,采用“調節池+預處理+厭氧反應器UASB+一級硝化反硝化+外置式MBR+NF納濾膜+RO反滲透膜+DTRO 處理系統”,主要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廚余垃圾滲濾液、廚余垃圾處理項目沖洗廢水、市政污泥處理項目廢水、固化飛灰填埋場淋濾液、垃圾卸料區沖洗廢水、地磅區沖洗廢水、垃圾車、運輸引橋沖洗廢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生產廢水處理系統處理規模為400t/d,采用“化學軟化+反滲透”處理工藝,主要處理冷卻塔排污水、建筑垃圾處理站廢水、煙氣凈化間、鍋爐間等焚燒廠車間沖洗廢水、除塵廢水、市政污泥處理廢水、設備反沖洗排水等。各類廢水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標準中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20)標準中車輛沖洗、道路清掃、城市綠化用水標準較嚴值后作中水回用于廠區,不外排。 (三)運營期間,為了避免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項目對汽輪發電機、冷卻塔、風機、水泵等主要噪聲源設備采取隔聲、降噪、減震等措施,項目場界四周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標準。 (四)運營期間,項目產生的爐渣在環境園區內進行制磚利用;飛灰螯合處理,經檢測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第6.3條要求后,運到環境園內的固化飛灰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廢機油、廢樹脂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廢布袋、污水處理站污泥、員工生活垃圾、廢濾膜、停爐檢修時應急除臭系統產生的廢活性炭、廚余垃圾生物質分離單元產生的分選雜物、廚余垃圾返混料系統產生的易腐有機廢棄物、廚余垃圾處理產生的廢渣、市政污泥處理廠產生的干污泥、建筑垃圾消納處理場分揀可燃雜物等收集后全部投進垃圾儲坑,與進廠垃圾一同進入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理;建筑垃圾消納處理場分揀玻璃板、建筑垃圾消納處理場鐵制品、制磚廠有價金屬定期交由相關單位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消納處理場渣土運至市政部門制定場所棄置。項目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相關規定對其統一收集存處。 (五)運營期間,園區邊界外擴300m、固化飛灰填埋場邊界外擴500m以及廚余垃圾處理車間外擴500m共同形成的范圍作為項目的環境防護距離,目前在該環境防護距離包絡線范圍內沒有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環境敏感目標。當地政府部門在制定相關用地規劃時,應將本項目環境防護距離要求納入統籌考慮,實施規劃控制,嚴禁在該環境防護距離內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和科研等環境敏感目標;建設單位在項目運營過程中應定期對環境防護距離內的各類設施建設情況進行了解跟蹤,若有新建環境敏感目標的情況應及時上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六)營運期間,項目應嚴格落實風險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時,應及時采取適宜的應急措施,將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