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水 項目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收集后,全部進入自建的污水處理系統(“二級生化”)深度處理,出水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旱作標準,其中氨氮、總磷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表5中的集約化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日均排放濃度,部分回用于場區內豬舍沖洗,部分回用于周邊林地灌溉,全部綜合利用不外排。 2、廢氣 本項目所產生的廢氣主要為豬舍、糞便處理系統、無害化處理間及自建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惡臭氣體、沼氣燃燒廢氣、員工食堂產生的油煙以及備用發電機燃柴油產生的煙氣。 (1)惡臭氣體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控制養殖規模、優化飼料結構、加強綠化、噴灑除臭劑等措施,無組織H2S、NH3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新擴改建二級標準值,臭氣濃度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廠界標準; (2)本項目共配1個密閉式豬糞發酵罐對豬糞進行發酵,大大減少了惡臭的排放,項目擬在豬糞發酵罐排氣口連接管道,廢氣經管道接入同一套 “生物噴淋除臭裝置”處理設施處理后引至15m排氣筒(G1排氣筒)高空排放。經處理后氨氣、硫化氫排放濃度可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表2標準值要求。 (3)本項目無害化處理過程的廢氣經設備自身配套的微波光催化除臭進行處理后再通過15m 排氣筒(G2)高空排放。項目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過程的惡臭污染物(NH3、H2S)排放均可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 相應排放限值要求。 (4)沼氣燃燒產生的廢氣無組織排放;備用發電機燃柴油尾氣經收集后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排放均可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排放限值。 (5)項目產生的油煙廢氣經灶頭上頭的集氣罩收集,并經油煙凈化器處理后,通過煙管引至屋頂排放。經油煙凈化器處理后的油煙廢氣滿足《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要求。 (3)噪聲 本項目主要噪聲源為豬叫聲;糞便加工的攪拌機等噪聲;水泵噪聲設備產生的噪聲;運輸車輛噪聲。通過對聲源采取消聲、減震等措施,并經豬舍墻體隔聲后,車間外噪聲衰減可達15~20dB(A),再進一步經距離衰減、綠化降噪,可以將場界噪聲控制在《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1類標準。 (4)固體廢物 本項目固體廢物主要包括豬糞、沼渣、污水處理站污泥、病死豬、醫療廢物、廢脫硫劑、員工生活垃圾等。 豬糞、沼渣及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污泥進入豬糞發酵罐加工為初級有機肥,經檢測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和《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GB7959-87)要求后,賣給當地農戶作為肥料使用。普通病死豬只按《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和《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 號)有關規定,企業按照技術規范要求自行安裝無害化降解機,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沼氣脫硫產生廢脫硫劑交給廠家回收。生活垃圾按指定地點統一收集,每天交由環衛部門統一運走處理。養殖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針頭等)需設置專門危險暫存間對其進行收集,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上門回收處理,不可隨意丟棄,不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