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新政本月起施行 納稅人享更多優惠
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車輛可按照發票價格計稅,車輛退回經銷商即可申請退稅,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丟失的可以根據電子信息來補辦……記者近日從市國稅局了解到,從本月起正式施行的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可以享受到更多便利措施。
個別新車型可按發票價計稅
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科負責人介紹,新規對車輛購置稅的最低計稅價格的信息采集范圍進行了調整。以前的車購稅征收規定,最低計稅價格主要是根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確定的,也就是常說的指導價格,新規中增加了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擴大了價格信息的采集范圍。
“增加了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內容,并不是意味著以后和經銷商商量,發票價開低一點就能少納稅。”該負責人解釋說,如果發票上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稅。“只有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庫存超過3年、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等可以按照納稅人提供的發票上注明的價格計稅,而4S店所謂的促銷、打折等都不能成為少納稅的正當理由。” 該負責人補充說,對于少數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車輛,比如一些新款車型,可按照發票價格計稅。
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可退稅
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是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二是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三是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符合以上情形的納稅人可自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由于牌照管理部門除了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外,還有軍隊和農機等部門。”該負責人說,新規定取消了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可以申請全額退稅的規定,明確退車才退稅的原則。相比之下,退稅的情形更加廣泛。
電子檔案為納稅人提供便利
據悉,以往納稅人損毀丟失完稅證明需登報聲明才可補辦。而新政實施后,稅收檔案電子化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納稅人損毀丟失完稅證明后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次或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進行補辦。
新辦法還明確了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辦理進口自用小汽車免稅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