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行政許可“去留”群眾有發言權
行政許可要不要保留,該不該廢除,群眾有沒有發言權?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足于“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一根本要求,嚴格規范政府行政許可活動,確保有權必有、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并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所承擔的職責。其中一大亮點是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對行政許可進行評價時,應當采取調研、聽證、論證、網絡征詢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與行政許可的調整相銜接,打破行政許可一旦設定就長期不變的格局。
亮點 1
嚴格設定行政許可——通過技術能管理的不得設定許可
《條例》明確規定了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務方式能夠有效解決以及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范能夠有效管理等五種情形。
對于這些情形,《行政許可法》要求“可以不設行政許可”,而《條例》則做出“不得設定”的規定,并增加了“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范能夠有效管理”的禁止范圍,明確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對未使用政府性資金的企業投資項目,禁止設定行政許可。此外,《條例》對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做出了明晰的禁止性規定。
市編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密切相關,行政許可范圍不清,條件、標準、時限不準確,亂收費等問題都會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減少行政許可首先從入口把關,現有的和擬新設的行政許可,都要進行規范。去年,我市出臺《關于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認真開展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審批的工作,有效控制新設行政許可事項。今年又出臺了《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和下放26項行政審批項目。此外,還取消了包括外來建設工程企業、環評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等9項備案。
亮點 2
實行權責清單和目錄管理—— 政府及其部門亮出職權“家底”
政府哪些事要管,哪些事不能管,要清清楚楚地列出來。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國務院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確需設置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一律向社會公開。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實施審批”。
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條例》第七條確立了權責清單和目錄管理制度,明確要求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許可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不得實施。市編辦有關負責人指出,除了行政許可外,政府部門還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職權,編制權責清單,就是要把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職權曬出來,在陽光下透明運行,接受社會監督,力爭實現“清單之外無權力、目錄之外無審批”。
作為權責清單的一部分,《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目錄,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機關等情況。同時行政許可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變化情況,在行政許可實施前及時更新和重新公布目錄。通過嚴格的清單和目錄管理,進一步明確政府、社會和市場的責任邊界,促進政府管理規范化、標準化、法治化。今年以來,市編辦集中人力、物力扎實推進編制政府權責清單工作。目前,該項工作正有序推進中,可望明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我市第一批9個試點單位的權責清單。
亮點 3
行政許可標準化實施——避免內部環節發展為多道行政許可
《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標準化實施制度。要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按照省統一的規范,編寫制定辦事指南和業務流程,明確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期限、程序、載量標準和申請的材料、辦法、格式文本等事項,并向社會公布。《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統一的行政許可平臺,集中辦理行政許可,并推進網上受理和辦理。各行政機關要指定一個內設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頒發、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并向行政許可平臺集中。
市編辦有關負責人指出,長期以來,行政審批實施自由裁量權過大,同一事項不同地區標準不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辦理的程序差別很大,個別地區和部門甚至違法增設申請程序、條件,額外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等情況時有發生,對申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此舉可有效防止行政機關將實施行政許可的內部多道環節發展為多道行政許可。今年,我市在借鑒浙江寧波、江蘇無錫兩地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了《陽江市優化再造行政審批流程及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流程再造,全面推進標準化建設,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方式。
亮點 4
開展行政許可評價——行政許可“去留”群眾說了算
《條例》實施后,行政許可將接受公眾的廣泛監督。《條例》第四章系統、全面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通過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明確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實施機關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評價職責,建立第三方機構參與評價機制。評價主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機關、實施機關或者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條例》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經評價,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認為通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等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廢止該行政許可;其他組織行政許可評價的機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調整的,應當提出調整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報設定機關予以調整。除了要求定期評價外,《條例》還明確,本省設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三年或者認為有必要的,實施機關應當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及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這意味著群眾在辦事過程中覺得辦事環節多、辦事不方便等,可以對辦事程序、環節等行政許可要素進行調整,或者依法取消這個行政許可。”市編辦有關負責人認為,通過開展行政審批評價,并結合評價結果適時依法調整不合時宜的行政許可,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避免因法規滯后阻礙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