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單獨兩孩”政策解讀
全省統一實施“單獨兩孩”政策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這標志著大家期待已久的“單獨兩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實施。
我們將按照“城鄉一體、一步到位”的原則,在全省范圍內不分戶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齡,穩妥扎實有序地統一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從3月27日開始,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義
我省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是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要部署,是適應我省人口發展新形勢、合乎民意的重大舉措。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將有利于我省保持合理的勞動力規模,延緩人口老齡化速度,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有利于我省逐步實現國家生育政策與群眾生育意愿的統一,提升家庭抵御風險的能力,增強家庭養老照料功能,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有利于我省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計劃生育工作
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仍然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當前,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和省情沒有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壓力將長期存在,計劃生育工作必須常抓不懈。在“單獨兩孩”政策啟動實施的同時,我們會要求各地繼續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和“一票否決”制度不變;繼續堅持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要給予獎勵扶助,對違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紀予以處理,確保生育水平不出現大的波動。
獨生子女身份界定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國衛指導發〔2014〕1號)的規定, 獨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計劃生育管理政策銜接問題
1、在我省“單獨兩孩”政策正式實施前已經懷孕但尚未生育的單獨夫婦,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請補辦再生育審批手續;逾期未補辦審批手續的,按《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在我省“單獨兩孩”政策正式實施后申請再生育的單獨夫婦,應嚴格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對在我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前已經生育的“單獨”夫婦,依照生育行為發生時《條例》的規定處理。
3、“單獨”夫婦一方為我省戶籍的,可自愿選擇適用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規定執行。
對于戶籍從外省遷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單獨”申請再生育的,應以我省規定的標準予以確認。
4、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獨”夫婦,可申請再生育一胎。批準再生育時應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停止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已發放的不要求退還)。
5、按《廣東省農村計劃生育節育獎勵辦法》(粵人口計生委〔2010〕106號)規定領取獎勵的“單獨”夫婦,如符合再生育條件,可申請實施輸卵(精)管復通手術。自批準再生育當月起,停止發放獎勵金(已發放的不要求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