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行政裁量權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則,自主作出決定和選擇行為方式、種類和幅度的權力。我國高度重視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的規范。2010年10月,《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范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011年9月9日,《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并向社會公開?!?012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12〕65號)明確指出:“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工作是稅務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擺在突出位置,作為全局性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011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試行)》)及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試行)》),并于2012年1月1日起開始試行,它對于規范我省地稅系統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稅收執法公平,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起到積極作用。2014年上半年,通過對試行版本的修訂完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修訂情況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根據全省地稅系統的試行情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實施辦法(試行)》及《裁量基準(試行)》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如下:一是在《實施辦法(試行)》中對第十六條增加了一款“經過集體審議的案件,可以適當突破《裁量基準》的檔次,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為第十六條第三款。二是在《裁量基準》部分適當調低了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將發生頻率較高的、危害程度較低的稅收違法行為盡可能歸入處罰基準的“較輕”檔次,給予較低的行政處罰;將少數社會危害程度大的情形,才歸入“嚴重”檔次。如對《裁量基準(試行)》第21項“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的處罰基準作了上述修訂。三是在制訂處罰基準時,對企業或其他組織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的負擔能力也作了更多的考慮,區別處理。如對第8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作了上述修訂。四是提高了裁量基準的可操作性。如修訂第33項“逾期辦理納稅申報”的違法情節和處罰基準時,盡量在原有基礎上簡化處理,以便基層單位執法人員遵照執行,也便于行政相對人理解。
三、主要內容
?。ㄒ唬秾嵤┺k法》正文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正文共27條。
1.適用范圍。規定我省各級地稅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2.現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第四條)
3.處罰裁量原則。規定行使處罰裁量權應遵循的四項原則。(第五條)
4.陳述、申辯權。規定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第六條)
5.“一事不二罰”原則。規定“一事不二罰”,指導基層執法,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6.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稅收征管法,對“不罰”、“從輕”、“從重”進行界定。(第九、十、十一條)
7.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簡要地規定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及一般程序中的聽證,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銜接。一般程序中增加說明理由制度。(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8.集體審議制度。規定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給予較重處罰等情形的集體審議制度。(第十五條)
9.集體審議制度的程序。規定集體審議制度如何進行。(第十六條)
10.案例指導制度。規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通過不定期發布典型案例,指導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第二十一條)
11.監督檢查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地稅機關通過稅收執法督察、執法責任制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工作方式,加強對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
12.裁量權的細化。各市地稅機關可以對本《實施辦法》進行細化。(第二十五條)
(二)《裁量基準》的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是《實施辦法》的附件。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將其中所涉稅收違法行為分為8大項、53個小項。8大項分別是: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賬簿管理和完稅憑證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納稅擔保規定的行為;違反稅務檢查規定的行為;偷、逃、抗稅行為;其他違法行為。以此分類為基礎,對每一小類稅收違法行為確定“較輕”或“輕微”、“一般”和“嚴重”3個處罰幅度。對其中第26項“虛開發票”、第27項“非法代開發票”、第29項“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或者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或者偽造發票監制章”等5個項目,“嚴重”檔次再細分為3個處罰幅度。
四、其他事項
《實施辦法》及《裁量基準》在全省地稅系統(含橫琴新區和順德區地稅局,不含深圳市地稅局)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秾嵤┺k法》及《裁量基準》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1年12月22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的《實施辦法(試行)》及《裁量基準(試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