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系列解讀(一)
為信用監管提供制度支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國務院今年2月7日批準發布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同時取消企業年檢制度。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放管并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市場主體不斷迸發新的活力。
《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保障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和落實《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制度支撐,是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市場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通過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
《條例》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強調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只承擔其職責范圍內的公示和監管責任。《條例》通過實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等,加快構建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為營造誠信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法律依據。《條例》規定的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等,都充分體現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手段,強化信用監管,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離不開誠信,在市場交易的各個環節都少不了以誠信為基礎的信用。《條例》注重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手段轉變。加快建設統一規范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升企業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務能力。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進行公示、警示;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限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使違法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相信信用監管必將在市場監管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