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市委組織部負責人答記者問
今年3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中央組織部同步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分別簡稱《有關事項報告辦法》、《“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離任檢查辦法》)。建立和實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在全市學習宣傳實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之際,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日前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四項監督制度” 頒布實施重大意義是什么?
答:(1)“四項監督制度”破解了干部監督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四項監督制度”進一步明確了責任追究主體、情形和實施責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強化了對各級領導干部及組織人事干部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
(2)“四項監督制度”完善了干部監督工作制度體系。“四項監督制度”互為補充,各有側重,配套銜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鏈”,豐富完善了干部監督工作制度體系。
(3)“四項監督制度”為我們提供了防止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抓好“四項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對于促進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認真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嚴格依法照章辦事;對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對于進一步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頒布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背景、過程和目的是什么?
答:2002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七大把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明確要求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十七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匡正選人用人風氣。從兩年來開展全國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的結果看,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滿意度有明顯提高,但對選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反映仍然比較突出。
為此,中央組織部組織力量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從2007年起正式會同中央紀委研究起草《責任追究辦法》,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先后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于今年3月7日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組織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它三個辦法,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于今年3月9日由中央組織部印發。頒布實施這四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就是要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應干部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以更加嚴格的制度監督選人用人行為、約束選人用人權力,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行戰斗,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問:出臺“四項監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范圍,都置于嚴格的監督之下。二是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范操作程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四是改進了監督視角,完善了監督方法,不僅要看干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更要看干部群眾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高低這個結果,這對于有效地解決選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責任追究辦法》在界定責任主體、劃分責任情形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責任追究辦法》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將責任追究對象劃分為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等5個大類;對每一類責任追究對象,針對其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職責和權限的不同,分別規定了應當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共39種。這5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都比較具體,用人上出了問題,有沒有違規失責情形,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和怎樣追究責任,規定得比較清楚,在解決責任認定難的問題上取得重要突破。
問:監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預防功能,這“四項監督制度”在發揮警示和預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這“四項監督制度”充分體現了這一點。《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主要情形,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使各類相關人員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為會受到追究,從而樹起“警示牌”、架起“高壓線”,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雖然實施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會激勵、約束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選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眾的滿意度,對規范選人用人全過程具有重要作用。《離任檢查辦法》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本身就是一項事前把關和預防制度。制定和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不僅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墻”。
問: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調查處理是一個重要環節,《責任追究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責任追究的實際情況,《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而不進行調查處理的,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也要追究責任。
問:如何保證“四項監督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答:抓落實的有效方法就是要抓具體、使狠勁,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中央組織部針對每一項制度的要點和特點,分別研究提出了抓好貫徹實施的若干具體措施。比如,為抓好《責任追究辦法》的貫徹實施,我市已開通廣東“12380”舉報網站、“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認真執行立項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做到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必查,實名舉報必查,查實一起、處理一起、追究一起;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制定和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述辦法,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定期將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特別是對“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情況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落實制度不到位的,將及時進行糾正和問責。要以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力度,確保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標。
問:發現干部“帶病提拔”如何追究選人用人責任?
答:少數干部“帶病提拔”,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帶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帶病提拔”的干部問題隱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沒有發現;有的則是由于選拔任用工作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為切實防止干部“帶病提拔”,《責任追究辦法》設立了“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規定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責任追究的方式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兩種。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5種措施。紀律處分主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責任追究辦法》中規定了幾類責任追究主體,界定了多少種責任追究情形,責任追究主體具體包括哪些人員?
答:包括5類責任追究主體,39種責任追究情形。責任追究主體主要包括: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
問:因違反干部選拔任用程序,被追究責任受到處理的干部,多長時間不得提拔?
答:(1)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2)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3)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4)給予組織處理,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問:對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情況,發現之后將如何處理?
答:按照規定報告有關事項,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條重要紀律。對應當事先報告而未報告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辦法》將此列為責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確對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將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問:《“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為什么要設計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干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逐人進行評議,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將兩項評議結果進行對照、綜合分析,有利于客觀評價一個地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發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問: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也要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也就是說,凡是有干部任免權的地區和單位黨委(黨組),都將普遍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
問:按照規定普遍開展“一報告兩評議”后,各地區、各單位每年都將形成一個評議結果,對這些評議結果將如何運用?
答:用好民主評議結果是“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環節。每年“一報告兩評議”工作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將及時向各地區、各單位反饋民主評議結果,并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各地區、各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單位,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問:實施《離任檢查辦法》,如果離任檢查的民主評議結果較差,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會受到什么樣的影響?
答:對此,《離任檢查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干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對其任職地區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
問:如何查看“四項監督制度”全文?
答:其中一種較快捷的方法是登錄互聯網<廣東陽江組織工作網>(網址www.yjzzw.gov.cn)-<干部監督>-<文件法規>欄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