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審計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市審計局就《規定》答記者問
去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施行《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次出臺的《規定》與1999年5月兩辦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兩個《暫行規定》)相比較有哪些新變化、新特點?如何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日前,市審計局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據了解,1999年出臺的兩個《暫行規定》確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是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尚不包括縣級。我市從2002年開始進行縣長經濟責任審計的試點。那么,《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有哪些變化?
答:《規定》對審計對象和范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具體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同時規定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審計對象為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問:據了解,《規定》為了全面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內容更加明確,并增加了新的審計內容?
答:是的。《規定》第十四條明確了確定審計內容的原則,即“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
第十八條明確了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下列情況:1、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2、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3、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4、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5、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這是《規定》增加的審計重點內容。
問:被審計領導干部十分關心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新《規定》對有關責任的劃分和責任劃分標準作了哪些修改?
答:根據十年來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經驗,《規定》承接了兩個《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將責任直接劃分為3種: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直接責任的劃分標準,《規定》刪去了“失職、瀆職行為”一種情形,相應增加了兩種情形:(一)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對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的劃分標準,《規定》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主管責任分為兩種情形:(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領導責任確定為一種情形,即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問: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環節,《規定》如何要求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答:《規定》明確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分為兩個層面:
一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根據政務公開的有關要求,明確規定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二是對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運用審計結果提出了要求,《規定》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問:《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合法權利的保護問題是否給予了足夠的關注?
答:依法審計、保護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合法權利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要求。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經規定了回避、保密和審計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等制度,《規定》還專門增加了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意見,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等規定。
同時,為了給被審計領導干部提供更為有效的救濟途徑,《規定》第三十二條特別規定了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時的申訴和申請復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