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一號)
陽江市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 陽江市統計局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根據國務院決定,陽江市開展了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0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6年度。普查對象陽江我市區域的農村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和鎮人民政府。農業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對所有普查對象由普查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通過普查,掌握了我市有關農業、農村、農民的基本情況。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陽江市農普辦和陽江市統計局分期發布普查公報,向社會公布普查的主要結果。
農業、農村、農民的基本情況
陽江市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共調查了66個鎮級行政單位,其中鎮39個;784個村級組織;37.33萬戶住戶,其中在農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戶36.32萬戶。
一、農業基本狀況
2006年末,全市共有農業生產經營戶30.35萬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882個。全市共有農業從業人員59.4萬人,農業技術人員3608人。
二、主要農業機械
2006年末,全市共有大中型拖拉機203臺,小型拖拉機4069
臺,大中型拖拉機配套農具85臺,小型拖拉機配套農具2105臺,聯合收割機326臺。
三、農村基礎設施
2006年末,全市17.95%的鎮地域內有火車站,82.05%的鎮地域內有二級以上公路通過,100%的鎮有郵電所、儲蓄所和綜合市場,17.95 %的鎮有公園,15.38 %的鎮有農產品專業市場。
全市76.92%的鎮實施集中供水,30.77%的鎮生活污水經過集中處理,43.59%的鎮有垃圾處理站。
全市83.28%的自然村通公路,99.44的村通電,98.89%的村通電話,97.77%的村能接收電視節目。12.95%的村飲用水經過集中凈化處理,11.42%的村實施垃圾集中處理,21.87%的村有沼氣池,21.95%的村完成改廁。
四、農村社會服務
2006年末,全市7.69%的鎮有職業技術學校。100%的鎮有廣播、電視站,100%的鎮有敬老院、醫院和衛生院。
97.21%的村在3公里范圍內有小學,56.27%的村在5公里范圍內有中學。10.72%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15.6%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13.37%的村有圖書室、文化站,5.29%的村有農民業余文化組織。79.81%的村有衛生室(站、所),85.65%的村有行醫資格證書的醫生,27.72 %的村有行醫資格證書的接生員。
五、農村勞動力資源與就業
2006年末,全市農村勞動力資源總量87.58萬人,其中男勞動力占50.97%。農村從業人員77.31萬人。農村外出從業勞動力33.67萬人,其中男勞動力占60.42%。
六、農村居民生活條件
2006年末,農村居民平均每戶擁有住宅面積102.04平方米。99.52%的住戶擁有自己的住宅。32.36%的住戶使用管道水。86.39%的住戶炊事能源以柴草為主。
平均每百戶擁有彩電85.29臺,固定電話59.09部,手機81.8部,電腦1.52臺,摩托車75.11輛,生活用汽車1.82輛。
注
1.鎮級行政單位:作為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登記對象的鄉級行政單位包括鄉、鎮和具有行政職能的鄉級農場。
2.村級組織:作為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登記對象的村級組織包括村民委員會、有集體所有制農業用地或農業戶籍人口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具有村民委員會職能的農場。
3.住戶:作為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登記對象的住戶包括農村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村住戶包括集體戶和家庭戶。
4.農業生產經營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在農業用地和單獨的設施中經營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并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住戶和單位:
① 年末經營耕地、園地、養殖水面面積在0.1畝及以上;
② 年末經營林地、牧草地面積在1畝以上;
③ 年末飼養牛、馬、豬、羊等大中型牲畜1頭及以上;
④ 年末飼養兔等小動物以及家禽共計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產自用的農產品收入超過500元以上;
⑥ 對本戶或本單位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業性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的服務事業費支出在500元以上。
5.農村勞動力資源:是指2006年末農村住戶常住人口(即在本戶居住6個月以上人口)中16周歲及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員。
6.農業從業人員:是指在2006年從業人員中,以農業為主要行業的從業人員。包括我國境內全部農村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中的農業從業人員。
7.農業技術人員:指2006年末,農業從業人員中受過各種專業技術培訓或掌握某項專門技能并具有各種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且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檔次。專業技術人員的等級以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上登記的為準。
8.實施集中供水的鎮:指本鄉鎮鎮區內,通過管道系統對鎮區居民進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自來水或者飲用水的標準。不符合國家自來水或飲用水標準,或者水質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檢驗認定為合格的,雖然其形式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9.生活污水經過集中處理的鎮:是指鎮區居民的生活污水納入污水收集管網并通過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10.有垃圾處理站的鎮:是指在鎮區內有對垃圾進行集中、轉運或各種無毒化處理的垃圾清理場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進行任何處理的垃圾堆放場所。
11.村:指村民委員會所轄地域和有集體所有制農業用地或有農業戶籍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
12.飲用水經過集中凈化處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會駐地的住戶的生活飲用水經過集中凈化、消毒等處理。來自自來水廠的飲用水視為經過集中凈化處理。
13.實施垃圾集中處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內,有垃圾處理設施進行垃圾集中處理,或者雖然沒有垃圾處理設施,但是對垃圾實行統一集中清運。
14.完成改廁的村:指本村地域內基本消滅了露天糞缸、糞坑、旱廁、簡易廁所,大多數或全部居民使用帶有化糞池、沼氣池或三隔池廁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廁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點場所作為傾倒糞便的場所。
15.有衛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內,有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由村集體或個人舉辦的衛生機構。衛生室(所、站)有固定場所,從事醫療活動,承擔管理職能。不包括專科的牙醫室,以及主要從事藥品銷售活動的單位。
16.住宅面積:指本戶擁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積,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