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消防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九項規定》十五條措施的公告
《關于推進消防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九項規定》十五條措施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新發展階段持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為抓手,持續做好消防領域“放管服”改革、營商環境優化等工作,提升消防執法服務水平,推動廣東消防安全治理高質量發展,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制定《關于推進消防領域包容審慎監管的九項規定(暫行)》,現將規定內十五條措施予以公告。
一、做好消防領域“放管服”改革
1、對于火災事故現場的封閉,消防救援機構在保障依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封閉范圍不得超出合理區域,應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進展和需要,確定起火部位后及時縮小現場封閉范圍,調整警戒標識,減少對災后恢復和重建的影響。
二、全面推進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與應用
2、依托省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系統,加快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嚴格實施信用積分模式,拓展信用修復手段和方式,建立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以信用報告代替無違法違規證明。
3、對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為A級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的社會單位和個人,及新業態企業或場所給予一年的執法“觀察期”。
4、“觀察期”內,未發現與火災發生密切相關的違法案由的,消防救援機構可采取行政建議、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約談、行政回訪等方式進行行政指導,謹慎使用行政處罰等嚴厲執法措施。
三、積極推行“護企暖企”“無事不擾”
5、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持續開展重點企業消防安全“菜單式”服務和企事業單位消防預約上門服務。
6、積極參與本級涉企“綜合查一次”清單制定,明確檢查事項、依據、范圍、方式、時間及相關聯合檢查部門。
7、對已納入各執法部門“綜合查一次”企業清單中的對象,本年度內不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督抽查計劃,但在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和火災高發時段應采取行政提醒等方式告知企業加強自查自改。
四、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及法制審核制度
8、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通過司法部門的執法公示管理平臺等互聯網載體,主動公開、更新消防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權責清單、投訴舉報的監督途徑以及執法決定等信息;應在消防受理窗口公示消防執法辦事指南和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材料,并主動邀請和提示服務對象根據“好差評”系統對消防政務服務作出評價。
9、規范配備、使用和管理4G執法記錄儀、現場音視頻監控及執法音視頻信息采集站等設備,重點對取證、聽證、送達等執法環節實施全過程記錄。
五、推行減罰免罰和延期分期執行等柔性執法制度
10、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以及法定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形,依法作出相應的執法決定,不得“一刀切處罰”或者“一律頂格處罰”。
11、制定消防執法減免責清單,對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實施“輕微免罰”、“首違不罰”“無過不罰”制度。
12、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處罰的,采取告誡、警示、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自覺守法;對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依法準予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六、健全執法風險防范機制
13、堅持專群結合,從黨政機關、人大代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村居民代表、企業員工代表等群體合理選聘消防執法監督員,探索建立執法監督員參與常態化執法監督機制。
14、開展消防政務“好差評”考評工作,通過隨機抽取執法檔案,開展執法回訪工作,切實加大對社會單位和辦事群眾執法回訪力度。
15、強化執法風險評估防控,實施責令停產停業、較大以上數額罰款等可能對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對執法活動的合法性、社會穩定性及風險可控性進行研判評估,依法防范執法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