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經信服務函〔2018〕10號
廣州、珠海、汕頭、佛山、韶關、梅州、東莞、茂名、肇慶市等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粵府辦〔2016〕58號文件精神,創新服務模式,有效發揮財政資金作用,讓更多中小微企業受益公共服務,經商省財政廳,在去年中小微企業服務券(簡稱服務券)試點的基礎上,2018年在廣州、珠海、汕頭、佛山、韶關、梅州、東莞、茂名、肇慶等9個地級以上市開展服務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服務券工作認識
2017年我省在廣州等6個試點地區發放服務券3000萬元,237家服務機構、3654家中小微企業上線,2183家中小微企業受益,達到了創新財政扶持方式、擴大政策受益面、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以及了解企業需求、發現優質服務機構等預期目標,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好評。各地要不斷總結經驗,加強學習交流,提高服務券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確保思想認識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實到位,不斷推動全省服務券工作深入開展。
二、加強服務券使用全過程監督管理
(一)各地要通過全省統一開發的中小微服務券管理系統加強全程監控和督導,確保服務券的發放、使用和兌現真實有效。在服務活動結束后,要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對服務機構服務結果進行滿意度調查及服務質量評價,結合中小微企業單項服務評價結論和主管部門的評價結果進行綜合評估,真正做到績效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有關部門不定期督促檢查服務券的發放使用兌現情況,聽取服務對象、服務機構的意見建議,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二)服務券以電子券形式發放,不得轉讓、贈送、質押和重復使用。對中小微企業、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惡意串通等騙取服務券補助資金的,除追繳已撥付的資金、承擔所有損失責任外,還將取締其再次申領和兌現資格,并按照《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各地要加強服務券發放使用兌現全過程的制度建設和管理,加強網絡管理系統安全防護,嚴防服務機構、中小微企業資料信息丟失泄密。如出現違規、違法、泄密等情況,追究相關承辦單位及人員相應責任。
三、確保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一)有關地市要繼續推進或督促原6個試點地區按照《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開展中小微企業服務券試點工作的通知》(粵經信服務〔2017〕66號)要求,對2017年使用服務券支付但未完全驗收的,要繼續監督檢查該類合同的實施情況,直至合同完成驗收為止。
(二)鼓勵全省各地積極開展服務券工作,原6個試點地區所在市2018年服務券發放額原則上不得低于去年,有條件的地區可加大本級資金投入,擴大政策普及面,惠及更多中小微小企業,并確保實現預期績效目標。
(三)各地要按照《廣東省中小微企業服務券操作指南(修訂版)》(見附件)要求,加強溝通協調,結合實際確定服務券承辦單位,認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積極推進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原則上6月10日前制定服務券實施方案,8月30日前完成服務券發放,11月30日前完成服務券使用和兌現等工作,并于12月25日前將服務券工作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服務體系建設處)。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隨時向我委和相關服務機構反映。
附件:廣東省中小微企業服務券操作指南(修訂版)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5月23日
(聯系電話:020-83135825,電子郵箱:fwc8313@126.com)
附件
廣東省中小微企業服務券操作指南(修訂版)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6〕58號)精神,有效發揮財政資金作用,在2017年開展中小微企業服務券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在全省開展中小微企業服務券工作,特制定操作指南如下:
一、服務券內涵及原則
(一)服務券內涵。
本指南所稱中小微企業服務券(簡稱“服務券”)是中小微企業用于購買國家、省、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簡稱“示范平臺”)服務的財政補助憑證。
服務券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968115.cn(簡稱“省公共服務在線”)上以電子券形式發放,不得轉讓、贈送、質押和重復使用。
(二)基本原則。
服務券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公開透明、公平普惠、專款專用和科學管理原則,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和備案管理。
二、服務券支持對象、范圍及補助標準
(一)支持對象。
在我省服務券發放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規范、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
優先支持高成長中小企業、“小升規”重點培育企業、新增“規上”企業、納入全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運行監測系統的企業,以及其他經各市認定需優先支持的中小企業。
(二)支持范圍。
服務券用于補助購買中小微企業需要的,服務券兌現時間截止前可以完成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 培訓服務:為中小微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政策法規、經營管理等各類培訓服務。
2. 市場服務:為中小微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服務,以及為中小微企業拓寬市場渠道、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的各類服務。
3. 創業創新服務:為初創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輔導,以及為中小微企業創新成果轉化、展示提供的各類服務。
4. 管理咨詢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戰略規劃、精益生產、品牌培育、人力資源、供應鏈管理、商業模式設計、股權激勵等提供的各類服務。
5. 信息化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ERP應用、客戶關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類信息化服務。
6. 法律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合同風險防范、法律維權與援助等法律顧問服務(不含訴訟服務)。
7. 財稅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財務稅務咨詢和代理、成本和風險控制等服務。
8. 融資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風險補償、信用征集與評價、上市培育、融資信息與輔導、受托資產管理等服務。
9. 技術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移、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協同創新、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和品牌建設等公共服務。
10. 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三)補助方式與標準。
1. 補助方式。采取事前申請登記備案、使用過程記錄、事后核實補助。
2. 申請額度。中小微企業在一年內申請領取服務券總額度不得超過規定,其中微型企業1萬元,小型企業2萬元,中型企業3萬元。
3. 補貼標準。每個服務合同可使用服務券的金額按不超過合同(發票)金額的50%核定補貼。
4. 收券限額。單個服務機構在服務地市收券上限不得超過該地市服務券發放總額的20%。
服務券以實際服務費用額為結算標準,不設找零,不予退回差額。
三、服務機構
(一)服務機構條件。
服務機構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在我省登記注冊,屬于國家級、省級或服務券發放地市級示范平臺,其中國家級、省級示范平臺可為全省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市級示范平臺限為所在地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并享受服務券政策支持;
2. 在省公共服務在線服務券管理系統上注冊登記;
3. 出具服務機構承諾書(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 服務機構應誠實守信、服務專業,要根據市場需求不斷研發新產品,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2. 服務機構應定期更新并在省公共服務在線上發布服務機構和服務產品目錄。
四、服務券的發放、使用和兌現
服務券的發放、使用和兌現均在網上進行。
(一)發放。
1. 凡符合條件、有服務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在管理系統上注冊登記,上傳營業證照副本、上一年度的完稅憑證或在職員工最近連續12個月購買社保證明和中小微企業聲明函(見附件2),即可申領服務券。
2. 發放按照申領的先后順序,至當期服務券發完為止;已領取服務券的,無論使用與否都計入該企業當年已申領額度;中小微企業領取服務券后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預計無法使用的服務券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退回。
(二)使用。
1. 持有服務券的中小微企業應在成功領券后的15個自然日內購買服務券管理系統中的服務產品、30個自然日內上傳相關《服務合同(協議)》,否則持有的服務券將被系統自動收回。服務合同(協議)的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2. 服務完畢,中小微企業上傳發票(全額,即企業自付部分和服務券補貼部分)、對公轉賬(企業自付部分)憑證、現場圖片、成果等佐證材料,并將服務券支付給服務機構,抵扣服務費。
3. 服務機構對中小微企業申領服務券時提供的材料核對無誤后用服務券抵扣服務費。
(三)兌現。
1. 服務券由服務機構到服務企業所在地中小企業行政和財政部門委托的承辦單位申請兌現。
2. 服務機構兌現申請應通過服務券管理系統上傳申請兌現材料,包括:服務券兌現申請表、服務券使用情況明細匯總表和其他證明材料。
3. 服務券發放市承辦單位組織對申請兌現材料初審。所在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申請兌現材料復審并在相關政府網站和省公共服務在線上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兌現申請在相關政府網站和省公共服務在線上發布審定通告。
4. 承辦單位向所在地財政申請當年度服務券資金,按程序兌付結算,并匯總報所在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服務券發放市最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備案。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服務券兌付結算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在當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組織開展復核。復核決定應當在申請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如審定服務券不符合兌付有關規定而造成服務券無法兌現的,由造成無法兌現結果的責任一方自行承擔服務券所抵扣的金額。
五、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服務券的制度設計和統籌管理,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研究確定年度計劃。負責服務券的績效評價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服務券資金的預算管理、辦理資金撥付,對服務券資金使用預算執行進度、績效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監控。
委托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承擔服務券的管理系統運維、宣傳發放、跟蹤檢查、統計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服務券發放市經濟和信息化(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服務券的發放、使用、核實兌現、監督管理等工作。
服務券發放市可結合實際委托當地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簡稱“承辦單位”)承擔服務券發放、使用、兌現結算等日常管理具體工作。承辦單位的選定按《關于推進我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粵經信服務〔2016〕334 號)辦理。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定期督促檢查服務券的發放、使用情況,聽取服務對象、服務機構的意見建議,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六、監督管理
中小微企業、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兌現服務券,真實合法地使用服務券,并自覺接受有關單位對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督檢查。
(一)中小微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領取服務券的,取締其再次申領資格;對當年使用額少于服務券申領總額70%的,暫停其申請下一年廣東省中小微企業服務券資格。
(二)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材料、與中小微企業惡意串通騙取服務券補助資金,或者截留、挪用、擠占補助資金的,除追繳已撥付的資金,承擔所有損失責任外,還將取消收券資格,并按照《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件:1. 服務機構承諾書
2.中小微企業聲明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