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中服務月活動系列專題》之三——
解讀消防行政審批業務辦理
編者按
建設工程消防行政審批是消防法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重要行政職能,對保證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消除建設工程先天性火災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為有效推動我市廣大企業、群眾依法順利申辦建設工程消防行政審批手續,本報約請市公安消防部門相關負責人解讀企業、群眾申辦消防行政審批業務有關注意事項。
一、實施消防行政審批的法定依據及業務辦理種類
法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及《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20號令)。
業務辦理種類:共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五類業務。
二、當前我市消防行政審批便民利民措施
目前,市公安消防局在消防行政審批方面主要有以下六項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提供消防業務咨詢服務。設置專門的業務咨詢窗口,辦事群眾可向業務咨詢窗口提出專業技術、疑難問題解答申請,窗口通知相關業務處室和辦事群眾約定時間,當面或通過電話向群眾解答。二是實行約談工作制度。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中發現建設工程有違規行為時,主動約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負責人,將項目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涉及的法律、規范告知各方,幫助各方主體盡快取得消防行政審批手續。
三是啟用重點工程項目“綠色通道”。當事人申報省、市重點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驗收業務時,可進行預受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重點工程聯絡員,全程提供服務。四是實行消防驗收和安全檢查同步辦理。建設工程需要辦理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原則上與其消防驗收同時進行,法律文書同步發出。五是壓減行政審批范圍。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含本數)以下的公眾聚集場所無需辦理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含內部裝修)、擴建工程,均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及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僅變更場所名稱、經營主體或是法定代表人的,可不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進行消防設計及竣工驗收備案。六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消防行政審批業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保障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的相關法律及制度規定
《消防法》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消防法》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公安部2013年印發的《關于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的指導意見》規定: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程消防質量負終生責任;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施工圖審查人員、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結果負終身責任。
左上圖:市公安消防局辦證服務窗口。(資料圖片)
撰文/劉云鵬 李惠嫦

